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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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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委托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规定。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终止,但另有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就情形加以约定。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委托条件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
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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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技术合同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合同法---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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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编制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现印发给你们,与已经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1)配套使用。
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__,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年月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年月日。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6、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7、承包人的工作
7.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年月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年月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分包人的工作
8.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年月日。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年月日。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0、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
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2、工程量确认
12.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3、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扣回时间和比例:。
13.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14、竣工验收
14.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15、违约
15.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5.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6、争议
16.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17、保险
17.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7.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
18、担保
18.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18.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额度:
九、其他
19、材料设备供应
19.1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0、合同份数
20.1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
承包人份,
分包人份。
21、补充条款:
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职称:。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年月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5)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6)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10.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单价为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年月日,支付元;
……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工程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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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会计数据毁损、散失和泄密而制定的。下面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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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下面是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总则
1.1 公司人事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员工的经历和德才情况的档案。它是对员工任免、调动及管理分析的工具之一,也是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加强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特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2 人事档案具有以下特性:真实性,这是员工个人经历和德才情况的真实记录;保密性,它届党和国家的机密;可靠性,它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独立性,它是以个人为立案单位。
1.3 公司人事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2.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2.1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
a 干部履历表;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及解聘材料;
c 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确定呈报表;
d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
e 各类干部的鉴定材料;
f .出国人员审批表及出国人员鉴定表;
g 学历证明;
h 干部退休、离休审批表;
i 干部违纪处分决定、批复等综合材料,以及本人检查、交待、申诉材料; j 取消或撤销行政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平反决定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k 后备干部考核材料及登记表;
1 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奖励材料;
m 大中专毕业生、对调和单调干部以及转业干部档案;
发展新党员有关材料,如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及入党政审材料和入党转正申请;
o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公司以上先进奖励材料;
q 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党的有关材料;
r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中共党员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及处分的甄别材料及平反决定材料。
2.2 劳资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员工登记表;
各种审批表:如劳动合同制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学徒工定级审批表、复职审批表及要害作业岗位审批表;
c 各类生产工人档案;
d 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及本人检查材料;
e 撤销对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平反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f. 退职、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g 开除厂籍及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2.3 保卫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各种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的判决书;
刑事处分材料;
c 劳动教养通知书及教养期满释放有关材料。
2.4 公司工会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 公司级以上先进生产者(劳模)、先进工作者(劳模)登记表及事迹材料; b 干部、工人死亡后组织上写的悼词;
c 干部、工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材料及善后处理意见。
2.5 团委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退团申请书及退团登记表;
c团员及团干部各种奖励材料;
d 团员违纪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的决定;
e 团员各种鉴定材料。
3 人事档案的管理
3.1 人事档案归档要求
3.1.1 归档的材料及名称(或标题)应确切、清楚,并写在材料醒目的位置。
3.1.2 归档的材料,应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1.3 归档的材料或表格,一律用十六开纸书写或印刷,如必须用大号开纸印刷,允许按16开折页。
3.1.4 形成材料的部门要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a 形成材料的部门应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签字;
c 个人形成的材料,形成材料人应签字;
d 填写形成材料的年、月、日。
3.2 人事档案的保管要求:
3.2.1 对存放档案的库房要求,主要有:
a 库房清洁、适用和牢固;
有防盗及防火措施和工具;
c 既能防潮,又能防晒;
d 有防虫及防鼠措施。
3.2.2. 按“企业档案分类”规定,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达到档案、卡片、人员、名册四统一。
3.2.3 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案卷的摆放装置,各项安全措施及库房周围的环境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2.4 经常保持人事档案与登记台帐、案卷存放位置相一致,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3.2.5 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人事档案的借阅
4.1 凡因下列需要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a 调资;b 提级考核;c 调动工作;d 任免事项;e 政审;f 组织处理;g入党;h 出国;I 离、退休等。
4.2 查阅人事档案的手续
4.2.1 只能由查阅单位的党组织指派党员到档案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需经有关组织部门领导批准,但不得中途转借。外借档案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
4.2.2 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对档案应严加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4.2.3 查阅人事档案时,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折叠、涂改、污损、撤换、拆毁、拍照、复印。
4.2.4 阅档时必须抄录有关材料,需经档案室主管人员同意。
4.2.5 组织、人事、纪委、保卫等部门查阅档案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4.2.6 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4.2.6.1 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4.2.6.2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2.6.3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5 人事档案的转递
5.1 人事档案转入或转出,人事档案部门要审批手续完备,登记清楚,责任明确。
5.2 凡员工调动工作,做到人事档案随人走,避免人事档案与人的工作单位不一致。
5.3 凡调往外省、市的工人、干部,其本人档案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邮递。
5.4 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5.4.1 外省、市人事档案,以机密件挂号邮寄,严密包装。严禁本人携带或以平信邮寄。
5.4.2 市内人事档案,由对方单位派人持介绍信提取,一般不应邮寄,不得本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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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档案及文件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需要对档案做好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的公司档案管理细则,希望能帮到你。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增强公司档案资料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工程资料、业主/客户资料、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资料管理员
公司的档案资料管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各部门资料如各部门负责人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2、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3、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4、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 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及时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日常工作时间公司来往文件/业主资料的归档及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
2、各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档案管理员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
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档案资料的实际使用性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 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档案资料的查找实用性归档。
2. 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 股东会纪 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工程资料及业主资料档案;(10)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10年的文书。
3、5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4、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
七、档案的借阅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
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借阅的档案资料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借阅详细的业主资料档案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借阅。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
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批准。
5、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
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6、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7、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自行保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调阅应经财
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有关会计档案时,应持正式公
文,并经公司领导同意。查阅会计档案时不得将档案带出公司;如需摘抄、复印,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八、档案的销毁
1、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副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
4、 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
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副总经理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九、罚则
1、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
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2、公司各部门员工凡泄露公司档案资料,经核实情况属实,并无其他正当
理由的,公司将按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辞退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3、公司各部门员工不按借阅期限归还档案资料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
人写出书面检查。
4、公司各部门员工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
经核实情况属实,并无其他正当理由的,公司将按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十、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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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是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强化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力,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制定的制度。下面是公司规章制度细则,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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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下面是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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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档案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 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责任书、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 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 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 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 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扣除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绩效奖金20-50元/次: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内容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三、档案相关规定
1、基础管理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档案的销毁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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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下面是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欢迎参阅。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由学校校长分管、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身体健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三、学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文件清楚,字迹也必须清楚,各项签署要完备,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学校形成的或接收的文件材料,均要档案员按照文书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办理,对处理完毕和批存的文件,应及时收集分别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分散保管。
五、凡有需查阅档案者,必须持介绍信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员方可借阅,查阅人员需在档案室查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六、档案室钥匙只归档案员一人保管,外出或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档案室要注意防盗、火、虫、尘、潮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八、学校的各种档案要分类排列上架、摆放有序,开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做到查找方便。
九、档案员要熟记学校各种档案保管期限情况。对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已达到本单位保管年限,要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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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15篇)
规章制度是指组织或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内部管理和运营活动的文件。规章制度包括各种规定、条例、章程、办法等,涉及组织或单位的各个方面,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服务管理等。以下是公司员工规章制度15篇。
一、员工守则
(一)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
(二)对待住户、访客、同事和各阶层人士,均应以礼相待,保持彼此间良好关系。
(三)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轮值时间,按时上下、班(交接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四)管理人员不得在当值时间内为个别住户做职责范围以外及对私人服务的工作。
(七)不准损坏公司信誉和对公司有欺诈及不诚实行为。
(八)不得假借公司名义或利用职权对外做有损公司声誉或利益之行为。
(九)不得向业主、住户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礼物、赏钱。
(十二)必须尊守和执行公司所发出的一切通告办事。
二、管理公司
(一)按照规定时间当值,不可擅离职守。
(二)在当值时不得饮酒、吸烟、打瞌睡、阅报、看书、听收音机或与同事闲谈、开玩笑。
(五)服从上级指导,完成所指定工作。
(七)执行各项任务时,必须要有礼貌,谨记服务至上,礼貌第一。
(八)如有住户发生意外,例如:受伤、晕倒等,应立即协助其家人招呼救护车或代办报警。
(十)管理处须设置急救药品,如绷带、药棉及抢救药品等。
三、保安工作
(三)与住户保持密切联络,以便就保安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和互通消息。
(十)详细记录各有关政府部门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十一)若发生罪案,应采取下列步骤协助破案。
四、公共卫生
(一)清洁工人必须依时清洁大堂、走廊、楼梯、电停车场及天台等公用地方。
(二)劝喻各住户勿将垃圾桶或垃圾袋置于走廊、楼梯等公用地方,以免影响卫生和阻塞通道。
(四)如发现天台、天井或公用地方积存污水,应立即清理,以免蚊虫滋生。
(五)如发现属于本楼宇之污水渠及沙井等淤塞或破烂,应速安排处理。
(六)劝喻住户淋花时要特别小心,勿将水淋到阳台外面,以免影响下层和下面行人。
五、电梯
(二)劝喻用电梯搬运物件者,不可超重,防止造成事故。
(三)乘用电梯人数过多时,应维持秩序,指导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四)住户应留意,切勿让幼儿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以免发生危险。
(五)保安值班人员时刻注意闭路电视,警惕坏人恶意破坏电梯或梯内设备。
(六)经常清除电梯门路轨内经常积存的垃圾,以免影响梯门开关。
(九)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处理,同时研究水的来源,及早修理。
(十)凡有水进入电梯,应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的地方。
(十一)电梯机房钥匙及电梯门钥匙,除修理人员或保安消防人员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十六)电梯内求救警钟、电风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无法求救及导致窒息。
六、电力系统
(一)修理电气设备,应聘请持证的合格技师。
(八)在大厦出入口处,应备有充电式紧急照明系统。
(九)大厦内的总制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杂物。
(十)大厦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的供电。
七、消防
(四)利用通告、图片等形式使住户了解如何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以备应急。
(五)每日上班时检查天台、前后楼梯、走廊、走火通道等,千万不可有阻塞情况发生。
(六)教育和制止孩童不要玩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物品,避免引起火警。
(七)留意公用电线,如有破损和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修理和更换。
(九)劝告拜神的住户小心燃点香烛,并制止住户在走廊燃烧香纸。
(十二)火警发生时,劝喻住户切勿搭乘电梯。
(十三)切勿将放火门打开,以免万一发生火警时,浓烟散播及火势蔓延。
(十四)报案时,必须清楚说明现场地址,报案人姓名及管理处电话。
(十五)所有消防装置,应由认可的消防监查单位每年最少检查一次。
八、气体燃料泄漏
(一)如发现气体燃料泄露时,应立即熄灭现场附近所有火源。
(二)打开气体燃料泄漏单位及附近有关住户的门窗,使楼宇空气流通。
(三)切勿吸烟、点火、按动门铃、电开关等任何电制及电器。
九、楼宇结构及维修
(三)天花板或外墙有漏水,应即通知单位主管及有关住户修理。
(四)在巡逻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研究修理方案进行修理:
(五)住户安装的铁闸掩出走廊、阻塞通道,应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
十、停车场管理
(三)了解和掌握车主的车型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楼层、座号等等以便与识别。
(十)保持停车场内清洁卫生,每日必须清扫一次。
十一、有关廉洁条款
(一)良好及有效的大厦管理工作有赖于住户及业主的合作和各级管理人员的信心及支持。如各级人员都采取一种廉洁奉公的态度办事,住户和业主定会全力支持管理工作,使环境能进一步改善,因此各级管理人员均须有清正廉明的精神。
(二)凡受雇于大厦从事执行大厦事物者,包括管理人员、保安员、清洁工人、修理人员、经理等人,均属大厦的职员。故执行工作期间均受本工作守则的约束,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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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最新)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保障,学校的管理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但是我们也要追求管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人文性,保证管理的绩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教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教师务必遵守作息时间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幼儿有不舒服的状况,要及时协助处理,同时要了解原因,安抚幼儿,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园长。
3、教师认真备课,务必提前备前,保证每一节课都要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
4、教师带班不接待人,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
5、教师有事务必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切按旷工处理。
6、值班老师应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课提前__分钟,下班推迟__分钟,当班和值班时间不能私自离开幼儿。
7、坚持使用普通话教授幼儿。
8、教师认真组织好幼儿的学习生活,在玩大型玩具时务必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私自玩耍,幼儿离园时务必把幼儿送到家长手中。
9、因工作失误造成一般职责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跟班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幼儿住院医疗的,当班教师务必承担__%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和其它事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主要职责,扣出工资。
10、全勤的教师每月应发全勤奖__元,有迟到早退现象无全勤奖,迟到一次扣每月工资__元/次,旷课教师__元/次,学期结束时,各方面表现优秀,且班级没有安全事故的将奖励教师__元。
11、同事之间应团结互助,不斤斤计较,严禁教师之间闹情绪,打架事件的发生。
12、接送幼儿时,务必做好记录,禁止陌生人接走幼儿,防止冒领幼儿。
13、各班教师下班后,离园之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14、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的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应对家长和来宾,并务必要态度好,不与家长争吵。
15、教师在上班时,要把全部经历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接电话不能超过__分钟,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离开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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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7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学校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上课期间,教职工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如早自习上课铃响1分钟后不到学校视为迟到,5分钟不到校为缺席;上课铃响,教师提前作好准备,马上进入教室上课,上课一分钟未进教室视为迟到,三分钟不进教室为缺席。(一次缺席,绩效工资中扣除30元,一次迟到绩效工资中扣除10元。)
二、教师在课堂上应充分利用40分钟时间,不离岗,不提前下课,若离岗两分钟或是提前一分钟下课视为早退。(一次早退,绩效工资中扣除15元。)坚决禁止任何人在上课期间无故退堂缺课或不上课而造成的群众不满者,如有违犯者在全区教师大会上作出书面说明,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课堂教学要按计划进行,备课认真,按教学计划进行授课,学校将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随时进行抽查,采取听不打招呼课的方式进行,一经发现不备课或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或导学案上课,照本宣科3次者,计入教学事故之中,视本学年年终考核不合格。
四、学生作业要及时批改,严格按照学区年9月11日全乡教师大会上对于作业的要求批改,并且批改要规范,教师一律用红笔认真批改,不得敷衍塞责。学区对作业的批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是抽查,若发现不按要求批改者,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甚至不批改作业者或更为严重者作书面说明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五、对学校全体会议或是安排的临时性活动,要认真对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若拒不参与者,视为缺席一次扣年终考核一分。
六、教职工上班时间有事或有病要请假,请假必须凭假条,3天以内本学校校长请,一周内有学区请,超过一周者由学区报上级部门批准,不然以矿工论处;坚决禁止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或不健康视频,更不允许喝酒打牌或高声喧哗,不允许女教师织十字绣或其他私活;不允许在上班期间在被窝里睡觉。
七、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学校或是教研组长组织的各种活动,若拒不参与者以缺席论处,并由教研组长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八、考风建设在监测中如发现考场作弊或批阅试卷上做手脚者一次给当事人处罚400元,当事人所在校长处罚200元,当事人所在教导主任处罚100元。在批阅试卷中如有失误者,小的失误三处以内口头批评,并责令及时矫正,超过三处按以此为基点处罚10元;如有大的失误责令及时矫正并使其程度而定加大处罚力度。
九、巩辍保学流失一人给相关当事人处罚50元。
十、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合理的安排,干好自己的分内工作,值好周、护送好路队、组织好学区或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坚持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如有闪失者按日工资的两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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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教师必须按时候课、上课、下课,不得迟到、课中离岗和早退。否则,每发现一次,从考核中扣除0.5分。
二、上课时间不允许待客(特殊情况除外)。
三、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导处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不得私自改动和调换;如果确需调换,需经教导处批准。否则,按缺课处理。缺课一节从考核中扣1分。
四、教师请假后,必须与教导处安排的代课教师进行当面交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当面交接,也必须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交接,如果不按规定进行交接出现缺课或迟上课现象,按缺课处理。
五、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绝不允许无教案上课。否则,按缺课处理。
六、教师上课必须按照新课标的要求,选择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方法,运用“10+30”的教学模式。
七、教师上课时要文明施教,做到衣着整齐大方,不穿奇装异服(包括穿拖鞋、露肩衣服、短裙、短裤等);否则,停课待岗。
八、教师上课要精神饱满,富有激情。
九、教师上课必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围绕教学目标精心组织教学,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否则按考核细则扣分。
十、教师上课期间,绝不允许派学生离开教室去做别的事情,更不允许让其他教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补课。
十一、绝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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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精选。
1、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1—2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课外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
2、提倡布置分层性、创造性、活动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不得布置大量机械性、重复性的抄写作业,不得用抄写作业惩罚学生。
3、作业批改要及时,有批改日期。语文习作可在两周内完成,语文作业一课一批改;数学作业须当天批改;其他学科作业随课批改。
4、作业批改要正规、认真,全批全改,做到不错批、不漏批。
5、要提高批改质量,教师的批语书写应工整、规范、准确,对学生有示范性和指导性。
6、提倡作业批改都写评语,语气要和蔼,对学生所存在的错误用婉转的语言表达出来,多用表扬、激励的语言。
7、要培养学生自我找差距,自我完善的能力,要求学生及时纠正作业中的错误,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检查学生纠正作业的情况。
8、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
9、作业批改不及时,作业严重不足或严重超量,不全批全改、无批改日期,无激励性评语等按考核细则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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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15篇
员工手册是公司为了方便员工理解和遵守公司规定而编制的一本手册。它通常包括公司的简介、规章制度、福利待遇、工作职责、安全规定等内容。员工手册可以帮助员工了解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同时也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绩效。以下是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
好的品牌美容院一定拥有一套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好的管理制度一定会在优秀的管理人员身上发挥巨大成效。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
2、工休按店内轮休制执行,临时事假须上班时间前请示店长或经理批准;请假须真实反映情况;请假一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理批准,超过批准期限视为旷工。
3、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戴工作牌,淡妆,刘海不得长过眉毛,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能在手上佩戴首饰。
4、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为客人换鞋、铺床,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情绪带入店内,影响同事和顾客。
5、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情况及时包馈给店长或经理,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6、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院所内讲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7、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班,和擅自安排工作或休息。
8、不能在店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9、给顾客作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笑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床或伏在工作台上休息、睡觉(特殊情况须请示店长同意)
10、自觉维护本店的形象、声誉,积极提供有利于本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是非或与顾客议论本店内部是非。
11、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做护理不准偷工减料或铺张浪费。
12、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制度。
13、上班时间手机调到震动状态,给顾客做护理时不准接私人电话,电话内容由他人代为转告或改时间打入,接听时间不准超过3分钟,顾客预约电话请他人代为登记。
14、每天早、晚班必须交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5、当班时间必须按规定填定各类报表。
16、不能利用上班时间从事个人护理,从事个人护理按有关规定现金结帐。美容师个人购买产品仅供本人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店的利益。
17、正规合理的使用美容仪器,爱护美容院设备,产品根据需要放入冰箱低温保存。
18、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未经店里(经理)同意,不准私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准对外泄漏本店内技术、管理资料及具体经营数据。
19、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20、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渴酒、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私会顾客和家人。
21、不得向顾客索要小费,或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22、每周三上午10∶00~11∶00本店例会(11∶00前不预约客人),全体员工须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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